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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手冊> 碩士班研究生注意事項
碩士班招考科目
課程規定
指導教授之選擇
研究生助學金
宿舍申請
論文
直升博士班之規定
論文之提出及口試
離校手續
課程規定
一般學則規定 :
碩士班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
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
各科成績核算以七十分及格。
學位考試(論文口試)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研究生除因特殊原因,經原肄業研究所暨擬轉入之研究所雙方所長認可,並得教務長同意報請教育部核准者外,不得轉所(組)。
碩士班研究生必修科目:
固力組:碩士論文、專題討論、線性彈力。
設計組:碩士論文、專題討論。
製造組:碩士論文、專題討論。
熱學組:碩士論文、專題討論、黏性流體力學、高等熱力學一。
流力組:碩士論文、專題討論、黏性流體力學、高等熱力學一。
航空組:碩士論文、專題討論、黏性流體力學、高等熱力學一。
系控組:碩士論文、專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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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之選擇
研究生入學時應按所方規定選擇指導教授,但教授亦有選擇其學生之權利。研究生新生應於註冊前與各教授接觸,以選擇指導教授。非機械系畢業新生,可延至補修學分後再選定指導教授。
新生須於註冊時繳擬選指導教授之志願表給所主任,每一學生之指導教授之確認,經由所務會議依上述原則議定,如有困難時由所主任另行輔導後再確定之。
研究生應經常主動與指導教授連繫,俾得實際之指導,倘指導教授因故不能繼續指導工作時,得請求所主任酌予改派,或請有關教授協助之。
選定論文指導教授聲明與教授同意書
更換指導教授同意書
更換指導教授之學生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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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助學金之申請
本系助學金申請表
助學金切結書
註:助學金申請者必須同時填寫申請表與切結書
宿舍申請
錄自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七條
本校學生申請住宿,應於規定期間內,依左列各款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並繳交或繳驗規定證件:
一、新申請者:
貼妥一吋正面半身相片二張之住宿申請書及住宿契約書。
學生證:但大學部及研究所一年級之本地學生則為錄取通知書,僑生為分發書, 外籍生為入學通知書。
國民身份證、但僑生及外籍生則為護照。
第八條所列之資格文件。
二、續申請者:
住宿證。
身份證。
曾經設籍於台北縣市、基隆市或新換發國民身份證未滿一年之申請住宿者應檢具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第八條
生活輔導組受理前條住宿之申請後,得按大學部一年級、二年級以上、研究所及夜間部學生之指定宿舍,依下列各款順序分配宿舍;床位不足,則依抽籤順序分配之:
一、殘障學生。
二、離島及山地學生。
三、外籍生及僑生就讀本校第一年者。
四、醫學系公費生具本項第五款資格就讀本校第一年者。
五、家住台北縣市、基隆市以外之學生(包括父母)。
六、有事實足證有特殊需要之學生(含台北縣市、基隆市)。
自願退宿後再為住宿申請者,不適用前項各款分配順序之規定。
經證實感染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帶原及發病)者,不得為住宿之申請;但學校應予以適當之輔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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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博士班規定
申請日期每年7月20日至31日止;並於8月30日前由教務處研教組彙整審查結果。
碩士修業滿一年,學業平均成績排列名次為該班(組)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並經肄業系所或相關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據研究潛力者。
直升名額以不超出該所本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一般生(不含在職生)招生名額五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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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之提出及口試
碩士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否則不得舉行,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考試委員缺席時,不得以他人代理。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舉行完成,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結束日(一般七月底及一月底前)之前報請撤銷該學期之申請。逾期未撤銷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學生考試成績及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送達教務處登錄時間,上學期應於一月底前,下學期應在七月底前,逾期以一次不及格論。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或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
學位考試注意事項
、
口試委員名冊
、
論文格式
、
論文封面範本
、
支領清冊
、
碩士口試評分表
(僅供考試委員紙筆記錄評分用,不需繳回)
離校手續
研究所
(一)已交代收報部之:
畢業論文1冊(平裝本)
論文提要
(二)已歸還借用之各種資料、儀器等物品
圖書館
(一)已交採錄股論文2冊(精裝本)
(二)已交還借書證
保管組
已交還學位服(第一學期畢業生免)
軍訓室(女生、外籍生免)
生活輔導組
研究生教務組成績股
(法、醫學院教務分處)成績已全部通過
其他
(法、醫學院事務組)
領取學位證書攜帶學生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領取,則另須繳驗代領人之身份證件。
如欲購買學位證書套,請先至出納組繳費,憑收據於領取學位證書時一併領取書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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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資訊 :地址
台灣台北市106 羅斯福路四段1號工學院綜合大樓508室,電話
(02)33662764,傳真
(02)23631755